2019年3月1日,甲房地產公司(簡稱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簡稱乙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項目,工程價款5000萬元,工期14個月,竣工驗收后付款, 并約定乙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將要竣工時,甲公司資金短缺,乙公司遂以自有資金500萬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費,工程如期完成。對于乙公司的 墊資,雙方未作任何約定。2020年5月1日,工程竣工驗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萬元工程款,剩余2000萬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墊付的500萬元尚未支付,導致乙公司 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費未付。
2020年1月,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020年2月,甲公司為投資其他房地產項目,以該商品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5億元,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該筆借款同時由甲公司的關聯公司A公司提供保證。該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全部償還,尚欠丙銀行借款本息2億元。2020年2月15日, 丙銀行將該債權轉讓給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甲公司和A公司。
2020年3月,甲公司將一套商品房以140萬元的價格賣給吳某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實,合同約定 1周內吳某先支付定金30萬,1個月內支付50萬,剩余部分通過辦理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前。合同簽訂后吳某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陸續支付了全部價款。 甲公司因未能清償到期債務,2020年10月,乙公司就其2000萬元的工程余款和500萬元的墊資款、丁公司就甲公司尚未償還的2億元借款本息,均主張以商品房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優先受償。同時,丁公司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以已經和乙公司約定不得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為由拒絕乙公司的請求;同時,A公司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理由為第一, 丙銀行將債權轉讓給丁公司未經過自己同意;第二, 丁公司應當先拍賣甲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賣所得價款為1.5億元。
至此,吳某方知其所購商品房已被設定抵押的情況,因前述各種糾紛,甲公司未能按時交房, 吳某從2021年元旦開始,多次要求甲公司交房,直到2021年4月15日,甲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吳某遂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 雙倍返還定金60萬,并另行賠償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35萬元。
根據上述條件回答下面問題
(1)乙公司的2000萬元工程余款和500萬元墊資能否從商品房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2)若乙公司和丁公司都享有優先受償權,二者的順位如何?并說明理由。
(3)丙銀行將2億元債權轉讓給丁公司是否生效?A公司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所欠丁公司的借款能否從商品房拍賣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5)A公司認為,丁公司應當先就甲公司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說明理由。
(6)吳某是否有權解除與甲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吳某要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0萬并賠償損失35萬,是否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