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題型:選答,填空 難度:★★★ 19.2萬熱度
[案例題]趙某2021年2月1日入職某網絡公司,任職軟件工程師,雙方訂立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趙某月工資為2萬元。此
[案例題]趙某2021年2月1日入職某網絡公司,任職軟件工程師,雙方訂立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趙某月工資為2萬元。此外,雙方訂立了《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在該協議中,雙方約定,趙某在工作期間及離職后,應當保守其所知悉的某網絡公司的商業秘密,且在離職后2年內,不得到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提供勞務等,但是未約定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2023年1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網絡公司在支付給趙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后,與其終止了勞動關系。2024年1月,趙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網絡公司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經庭審查明,趙某確實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問:網絡公司是否需要向趙某支付經濟補償如需支付,應當按照什么標準請簡要闡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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