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題型:選答,填空 難度:★★★★★ 8.8萬熱度
[案例題]2018年1月2日,曹某向勞動保障監機構投訴稱,其于2010年1月1日入職某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八年,
[案例題]2018年1月2日,曹某向勞動保障監機構投訴稱,其于2010年1月1日入職某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八年,連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第二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前,其向該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沒有不勝任工作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形的前提下,該公司堅持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其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強行與其終止了勞動關系。因此,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該公司認為,雙方第二份勞動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與曹某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不應支付賠償金,只同意支付曹某經濟補償金。經調查,曹某終止勞動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3239.3元。問:勞動保障監機構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溫馨提示:仔細審題,不要疏忽大意,避免做錯題目!